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28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8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肖某某通过互联网向他人购买百青藤账号,采取通过学习、雇请他人使用用IP地址转换软件进行虚假点击的方式,骗取了百度(中国)有限公司的广告分成费人民币7444.07元,犯罪未遂金额7364.15元。
被告人肖某某于于2020年5月13日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被抓获,后退还赃款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查询回执、百度公司提供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群胜
2020年9月18 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
3.缴获涉案苹果8plus手机一台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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