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91994********,苗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镇**居委会)。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 月7日,解某某、王某某、邰某某、姚某某、赵某某(均另案起诉)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共谋在网上通过虚构网络刷单、发送付款二维码等形式诈骗他人钱款,后骗取在徐州市云龙区**路**宾馆找工作的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3980 元,被害人杜某某发现钱款被转走后要求退款,解某某遂安排被告人肖某某使用QQ号(账号:2754******,昵称:“****”,后改为“**”),通过虚构资金异常需要扫描二维码等方式继续骗取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6598 元。被告人肖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2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聊天记录截图,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肖某某及同案人解某某等人的供述;
4.搜查笔录;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及附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与解某某等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欢
2020年1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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