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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031985********,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南和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区,住**家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广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肖某某在自己没有办理过,并明知他人也办理不成的情况下,以可以办理将C1驾驶证直接增驾到A2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三万元。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肖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辨认笔录;3.安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肖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退赃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根据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根据社区矫正情况适用缓刑二年,罚金六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娜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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