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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肖X,女,1987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7XXXXXXX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XX县,住XX县XX镇XX村因涉嫌诈骗,2020年8月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居厢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X涉嫌诈骗罪,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宿X志、刘X春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中旬,被告人肖X伙同李X方(在逃)驾驶一辆无号牌白色福特牌轿车到封丘县、长垣市境内多个乡镇实施诈骗,商定由肖X到当地银行机构营业厅物色刚取过钱的老年被害人,并将衣着体貌特征告知给李X方,由李X方上前对被害人实施诈骗。李X方冒充当地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或冒充被害人的熟人,以向被害人借钱等名义,对涉案老年人实施诈骗,自2020年 7月18日至22日,两人共诈骗被害人宿X志、刘X春、王X明、郭X福、王X兰、张X兵、郑X杰、杜X、尹X、王X芳等人600元至1500不等的现金,由被告人肖X开车接应后逃跑。累计诈骗金额10000元人民币。

到案后,被告人肖X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11月上旬,被告人肖X及家属已全部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非党员非公职证明、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封丘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及撤诉书各10份等书证;

2.证人李X的证言;

3.被害人宿X志、刘X春、王X明、郭X福、王X兰、张X兵、郑X杰、杜X、尹X、王X芳等的陈述;

4.被告人肖X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案发现场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伙同他人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100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人肖X起次要作用,为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二十七条,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赃款已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诈骗老年人,酌定从严处罚。被告人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X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又潮

代检察员:王瑾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肖X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1张)。

3.换押证、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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