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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至26日,被害人罗某某被陌生微信昵称为“Wuni”的人(身份不详)推荐进入”****”网站,以向“恒大国际”(身份不详)微信扫码充值购买“体彩”,网站可以获利提现为诱饵,骗取罗某某先后26次向“恒大国际”微信和手机银行转账共计人民币223450.32元。罗某某被骗的资金被分解成多笔小额资金,其中有27800元通过四级下线银行账户转账,最终转入被告人肖某某农行6228481709446******卡中。

2018年9月,被告人肖某某认识了外号叫“李某某”的男子(身份不详),双方商量由肖某某提供自己的农行、建行、工行、中行等四张储蓄卡号和开户信息给“李某某”转账,肖某某每帮忙取现1万元可得500元的报酬。2018年12月31日,“李某某”告知肖某某农行、工行卡上有资金转入,肖某某在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银行ATM机上支取27800元,扣除自己所得报酬2000元后,将剩下的现金在双峰县金鸡凹乡村公路上交给“李某某”。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肖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资金,而提供银行卡帮助多次转账,并在银行ATM机上支取现金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罗某某经济损失223450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抓获经过、被害人微信转账截图、手机银行转账记录截图、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肖某某ATM机取款照片、收条、谅解书、被骗资金流向图等书证;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移、支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信锋

检察官助理:寇帅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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