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9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嘉禾县**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嘉禾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告人肖某某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信息,试图通过该方式骗取钱财。2月5日,黑龙江省讷河市群众吴某某看到此广告,与肖某某取得联系,并约定以1.25元的单价向其购买口罩25000个。肖某某要求吴某某支付订金后才发货。为逃避查处,肖某某借用朋友白某某、唐某甲、唐某乙的微信二维码用于收款。当日15时至21时,吴某某通过肖某某提供的二维码,分十次支付订金6925元。肖某某收到订金后,便从网上截图法院传唤证发给吴某某,谎称自己出事无法发货。同时,注销微信号、丢掉与吴某某联系的手机卡,使吴某某无法与之取得联系。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肖某某在家中被嘉禾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肖某某家属退还诈骗所得69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唐某甲、唐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元清

朱婷娴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涉案款物6925元暂扣于嘉禾县公安局非税账户。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