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襄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88********,汉族,大学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村**街**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肖某某在桥东区祝村镇吴村以大地保险公司经理需垫付保险金和办理贷款需要公证费为由骗取陈某某1477901元后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账单截图、支付宝转账账单、微信转账账单、云闪付账单、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历史明细、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国银行交易明细、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肖某甲、王某某、郝某某、刘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近华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代章)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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