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81979********,佤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沧源自治县人,住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逮捕。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被告人肖某某在其位于沧源自治县**镇**村**组自家鸡圈内,向赵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颗(约重0.576克),后容留赵某甲在其鸡圈吸食毒品。
另查明,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肖某某在其位于沧源自治县**镇**村**组自家鸡圈内分别容留赵某甲吸食毒品1次,容留赵某乙吸食毒品2次,容留陈某某吸食毒品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并在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倩兰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羁押于临翔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光盘捌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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