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自称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缅甸第二特区**)**县**街,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镇**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系吸毒人员,其通过缅甸一不知名女子购买得毒品,所购毒品除自己吸食一部分外,还分销给吸毒人员王某某等人。2019年8月19日,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开展打零收戒过程中,在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镇**至**组路**路段将其抓获,在对其驾驶的“立马牌”银色电动车进行检查时,当场在该电动车坐垫下方的储物格里一个黑色单肩包内的一个纸盒(标有“儿童智能安全手表”字样)内的1个白色小药瓶内查获黄色粉末状毒品海洛因1瓶;外用白色卫生纸内用透明塑料袋包的黄色粉末状毒品海洛因1袋;用方形纸片包装的毒品海洛因4小包;外用白色卫生纸包裹,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片剂状毒品冰毒可疑物14颗。经称量,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净重为7.45克;查获的毒品冰毒净重为:1.35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海洛因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查获的毒品冰毒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及其包装物等物证;2.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协查函及外事办复函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提取、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我国法律规定,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为了获得非法利益,明知为毒品而进行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有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本案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强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盘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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