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1302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院**楼**,无业。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吸毒人员钱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肖某某购买80元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80元,二人在本市新城区809库家属院门口交易。
2019年9月22日,吸毒人员钱某某又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肖某某购买27元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27元,二人在本市新城区809库家属院门口交易。
2019年9月23日,吸毒人员钱某某再次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肖某某购买36元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36元,二人在本市新城区809库家属院门口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肖某某家中客厅处查获一小包可疑物,两板马来酸咪达唑仑片;在客厅餐桌抽屉内查获一个白色吡拉西坦药盒,内有半瓶粉末状可疑物。经鉴定:从被告人肖某某查获的一小塑料包白色块状物,毛重0.4340克,净重0.3785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查获的20片药片,毛重7.1071克,净重3.6945克,从中检出咪达唑仑成分。
另查,2019年6至9月份,吸毒人员李某某在被告人肖某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三次,每次100元一小包,购买七唑仑片两三次,每次一片,每片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提取、扣押清单;
3、户籍证明;
4、被告人供述;
5、尿检单;
6、辨认笔录;
7、证人证言;
8、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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