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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9〕82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03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县,现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村委**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6月4日)(自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8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5月6日)(自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19日)(自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20时许,景洪市公安局民警在景洪市**村**公寓将被告人肖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麻黄素可疑物共计31颗,经称量,麻黄素可疑物净重为2.87克。经查明,吸毒人员陈某某、曾某某、赵某某、李某乙所吸食的毒品系向被告人肖某某购买毒品。

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JC-2018-DP-911-1号麻黄素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记、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前科证明、人口基本信息、现场检测报告;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曾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封装笔录、提取笔录、毒品辨认笔录、毒品称量记录、照片、扣押决定、扣押清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禁毒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8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洁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291页;散卷1页。

3.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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