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 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现住邻水县**镇**村**组**号一出租屋。2013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4月2日刑满释放, 2020年5月因吸毒被邻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5月9日被邻水县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5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左右的一天凌晨,因吸毒人员胡某某与雷某某想吸食毒品,胡某某联系被告人肖某某,后肖某某在邻水县鼎屏镇熙源路尚水熙园小区门口处,以800元钱的价格将0.2克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胡某某。
2020年3月18日凌晨,因吸毒人员胡某某与雷某某想吸食毒品,胡某某联系了被告人肖某某,后肖某某在邻水县环城路东三段俊豪投资有限公司综合物流配套园大门口保安亭旁,以800元钱的价格将0.2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胡某某。
2020年3月25日公安机关在邻水县鼎屏镇人民路中段39号二轻招待所门口将被告人肖某某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搜查其住所时发现一红色塑料袋包装,内有白色晶体状颗粒的冰毒疑似物,2020年6月2日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重重量为0.1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搜查等笔录;5.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宏中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4张。
3.起诉书8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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