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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贩卖毒品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镇**园**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洪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0时许,吸毒人员周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肖某某,向肖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肖某某转款人民币300元。随后,肖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一外号“斌斌”的男子(在逃),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小包,并由“斌斌”一方放置于洪江市安江镇金御湘林盛世工地稻香路(320国道)通往安江防洪堤烂泥马路中段一辆大型拖挂货车后轮下。

随后,被告人肖某某联系周某某,由周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肖某某共同来到放置地点,二人在放置地点取到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小包。肖某某将该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分装出部分后,将剩余部分(毛重0.26克,净重0.18克)交予周某某,随后二人离开现场。

2020年9月8日18时,被告人肖某某在洪江市**镇**园**组被洪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及照片等物证,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信息截图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等笔录;6.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肖某某的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卫华

检察官助理:易思轲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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