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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65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路**号,住武汉市汉阳区**小区**栋**。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10月31日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6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23日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15时,被告人肖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瑞源小区2栋楼下,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毒品海洛因1袋贩卖给史某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量,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的毒品共净重0.12克。经武汉市公安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样本中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通话记录截图、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截图、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2.毒品等物证照片;3.证人史某某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书;5.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毒品扣押清单、毒品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其它证明材料;6.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松恩

检察官助理:金  环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毒品及被告人肖某某使用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均暂扣于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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