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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口区**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口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7日改变管辖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下午,郑某某联系外号“阳阳”(音)的男子要求购买100颗毒品麻果并通过手机微信转账人民币9500元给“阳阳”,后“阳阳”联系本案被告人肖某某购买毒品麻果并承诺好处费。被告人肖某某通过手机微信收取“阳阳”转账的人民币9500元后联系外号“阿涛”的男子,并通过手机微信向“阿涛”提供的户名为某某的银行卡内转账人民币9000元。随后被告人肖某某与“阳阳”一同前往本市口区华生城市广场“胡胖子”餐厅门口附近,肖某某独自找“阿涛”拿毒品,“阳阳”自行驾车离开。被告人肖某某拿到麻果后前往口区林肯公园小区门口,在郑某某车内将100颗麻果交付给郑某某,交易完成后郑某某驾车载被告人肖某某至口区千禧城小区门前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当场从郑某某车上查获疑似毒品“麻果”片剂1包共100颗(红色片剂99颗,绿色片剂1颗)。经称量及鉴定,上述疑似毒品物共重9.21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侦查照片、身份材料等;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6.视听资料:称量录像、讯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泉芳

检察官助理:刘诗洋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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