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住钟祥市**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30日被钟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日、2020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肖某某向李某某、程某某、余某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少量甲基苯丙胺(俗称“冰”“冰毒”),其中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25颗,合计重2.25克。
1.2019年9月2日16时许,余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肖某某购买“麻果”,肖某某答应后,余某某通过微信转款300元给肖某某。肖某某在尚客优酒店卖给余某某5颗“麻果”和少量“冰”。余某某拿着毒品到石城大道尚冉宾馆803房间和王某某一起吸食。
2.2019年9月2日19时许,余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肖某某购买5颗“麻果”和少量“冰”。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肖某某,余某某让唐某某到尚客优酒店门口取走毒品。唐某某拿着毒品到石城大道尚冉宾馆803房间和余某某一起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查获,警察现场扣押0.09克红色药丸和0.02克白色晶体。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3.2019年8月22日19时许,程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肖某某购买毒品。程某某到钟祥市郢中镇承天大道尚客优酒店楼下后,肖某某从酒店安全通道出去将程某某带回房间。在房间里肖某某和程某某一起吸食毒品。之后,程某某通过微信转139元给肖某某,肖某某将3颗“麻果”及少量“冰毒”卖给程某某。
4.2019年8月24日19时许,程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肖某某购买毒品。程某某到钟祥市郢中镇承天大道尚客优酒店后,肖某某将4颗“麻果”和少量“冰毒”卖给程某某。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肖某某。
5.2019年9月1日19时许,程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肖某某购买“麻果”。程某某到钟祥市郢中镇承天大道尚客优酒店楼下后,肖某某从酒店安全通道下去,将程某某带回酒店房间。二人一起吸食“麻果”后,肖某某卖给程某某4颗“麻果”,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肖某某。
6.2019年8月27日晚,李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肖某某购买“麻果”,肖某某答应后,李某某用微信转账200元给肖某某,肖某某收款后将4颗“麻果”卖给李某某。
2019年9月2日23时许,钟祥市公安局民警在钟祥市郢中镇承天大道尚客优酒店门口将肖某某抓获,民警从肖某某住宿的宾馆房间和身上查获红色丸状药片和白色晶体毒品疑似物共计6.34克。经鉴定,红色丸状药片毒品疑似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白色晶体毒品疑似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民警查获的毒品等物证;2.被告人身份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等物证照片、称量笔录、称量提取笔录、现场照片、手机微信转账记录、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微信通话和聊天记录截屏图、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余某某、程某某、唐某某、王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8.6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肖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尤然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