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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8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房(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兴县**街道**路**路**号)。2008年6月25日因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20年5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初的一天,张伟(另案处理)与吸毒人员张慧与陈晓琴(均已行政处罚)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谈好毒品交易。之后被告人肖某某按照张伟的指使将少量甲基苯丙胺粉末(俗称“冰毒”)及半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送至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小区**栋前坪交给了张慧敏、陈晓琴,张慧敏将现金人民币450元交给被告人肖某某。交易后被告人肖某某交给张伟300元毒资,被告人肖某某获得150元。

2020年5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肖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肖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3、证人张慧敏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肖某某系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肖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春光

检察官助理:曹丹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_ 

_2、本案卷宗二册及光盘四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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