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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3********,白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现住织金县**乡**村**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9年2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小名李某六)向其购买200元海洛因的电话,双方约定在贵州省织金县鸡场乡鸡场街背后沙场旁的半山坡公路上进行交易,肖某某将毒品海洛因藏放在其白色豪爵牌二轮踏板车龙头内骑到约定地点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其白色豪爵牌二轮踏板车龙头内搜查出其用黑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疑似物零包1包。经称量毒品疑似物净重0.05克。2020年7月10日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肖某某贩卖的毒品疑似物进行理化检验鉴定,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二轮踏板车1辆;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封存、拆封、称量、提取检材笔录及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获、称量、同步录音录像等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以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其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受过刑事处罚,且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伍贤海

                                               检察官助理 谢晓峰2020年11月 16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1份。

  4.《量刑建议书》 1份。

  5.涉案物品手机1部、二轮踏板车1辆,随案移送。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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