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贩卖毒品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3816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8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在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暂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镇**村。2016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月1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请示,次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本院管辖。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被告人肖某某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孙某某贩卖毒品,并告知孙某某让其至本市闵行区**路**弄**号**楼的消防用品箱内自取毒品。后因孙某某对毒品品质不满,肖某某又联系上家对该毒品进行调换并于同年1月8日让孙某某再次前往上址自行调换毒品。孙某某用之前购买的第一包毒品调换第二包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扣押两包毒品。经称量,第一包毒品重0.43克。经鉴定,查获的两包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肖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拒不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向被告人肖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工作情况、扣押的被告人肖某某移动电话内恢复的数据及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微信用户信息,证实证人孙某某向被告人肖某某支付毒资、肖某某向其上家购买毒品的相关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证实查获的毒品重量及送检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情况;

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其对犯罪行为拒不供述;

5.相关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肖某某的前科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抓获被告人肖某某的经过;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肖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本次又犯贩卖毒品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衡

检察官助理:刘思远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绍兴市**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