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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贩卖毒品案)_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81968********,佤族,文盲,农民,云南省沧源县人,户籍所在地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路**市场。2020年4月3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下旬,被告人肖某某在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原一废弃饭店先后以50元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片剂冰毒三次,其中第三次数量为8颗,计重约0.768克。

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肖某某在同一地点先后以100元10颗贩卖给吸毒人员保某某片剂冰毒2次,共计20颗;2020年3月30日肖某某分别以50元5颗、100元10颗贩卖给吸毒人员保某某片剂冰毒2次,共计15颗。35颗片剂冰毒计重约3.36克。

2020年4月2日3时许,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民警在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路**市场将被告人肖某某抓获,并在其住处红色挎包、灰色布包内分别查获片剂冰毒可疑物各一袋及零散包装的少许,净重11克。经鉴定,查获的片剂冰毒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永玲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证人名单壹份、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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