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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9〕67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河源市紫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被紫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紫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2019年5月,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在河源市源城区中心市场一出租屋四楼贩卖了一次50元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刘某某云。2019年5月,肖某某再次贩卖了一次50元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刘某某云。

2019年8月5日,公安人员在河源市源城区沿江路龟某某塔附近抓获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吸毒人员信息表、现场检验报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通话清单、户籍信息等;2、证人顾某某、刘某某云、张某某、游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小燕

(院印)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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