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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贩卖毒品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镇**村**号。因故意伤害罪,2014年5月5日被武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武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武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7日被武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7日,武山县公安局民警在武山县洛门镇北街村抓获吸毒人员康某某,经尿检呈吗啡阳性,康某某交代自己吸食的毒品海洛因是从被告人肖某某处购买。2017年12月20日,武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吸毒人员杨某甲,当场从杨某甲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经鉴定成分为毒品海洛因,杨某甲交代该毒品海洛因从被告人肖某某处购买。2018年4月13日,武山县公安局民警询问吸毒人员杨某乙,杨某乙交代,2017年农历9月份的一天中午自己从被告人肖某某处购买了200元的毒品海洛因自己吸食。2018年5月17日,武山县公安局民警询问吸毒人员谢某某,谢某某交代,自己多次从被告人肖某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自己吸食。后肖某某潜逃,2019年5月16日,肖某某被武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另查明,2017年12月20日,武山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武山县洛门镇公交车站抓获吸毒人员杨某某,当场从其身上检查出毒品可疑物,经称量该毒品可疑物共净重0.024克,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成分为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吸毒人员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世全

2019年10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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