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034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栋**房。现住雨花区**街道**村**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7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至7月15日,被告人肖某某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戴某某、龚某某,具体案情如下:
1.2019年6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村**栋附近,将重约1.4克氯胺酮(俗称“K粉”)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戴某某,并同场吸食。
2.2019年6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村**栋附近,将重约1.4克氯胺酮(俗称“K粉”)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戴某某,并同场吸食。
3.2019年7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村**栋附近,将重约1.4克氯胺酮(俗称“K粉”)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龚某某,并同场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超
2019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
3、证件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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