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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355号

被告人肖某某(自报),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镇,住广州市番禺区**楼镇**村**街**号**房,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淫秽视频牟利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起,被告人肖某某在微信、QQ上向网友“666”、“MARK”、“暗月修罗”、“北城烟云”、“痴迷”、“痴迷萝莉”、“独行客”、“囧”、“可乐xiao云”等人贩卖淫秽视频。2019年8月13日13许,民警在本区石楼镇岳溪村某房抓获被告人肖某某,从其住处查获电脑主机1台,手机2台。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对上述电脑主机、手机进行检查,从电脑硬盘内提取124部视频电影,内容经鉴定为淫秽;从其手机内提取204部视频电影,内容经鉴定为淫秽;从其互联网站(百度网盘)内提取48部视频电影,内容经鉴定为淫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归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依法扣押的电脑主机1台、手机2台(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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