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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贪污案)_湖南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79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汉族,大专文化, 2019年10月10日被开除党籍,**县***乡***村原*****,**省**县人,住***乡***村22组。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严某甲与被告人肖某甲商量通过以村民的名义虚报危房改造申报资料骗取补助资金私分,并约定获得的危房改造资金由两人与村民共同分配。之后,被告人肖某甲以村民李某甲、李某乙、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的名义虚报获得危房改造资金共89000元。其中,严某甲分得47500元,被告人肖某甲分得6500元,李某甲、李某乙、肖某甲各分得5000元,肖某乙、肖某丙各分得6000元,肖某丁分得8000元。

被告人肖某甲另以其父亲肖某辰的名义通过被告人严会鲜虚报获得了危房改造资金15000元用于自家建房加层。

2019年10月10日上午,被告人肖某甲接到***乡纪委负责人的通知后,赶到乡政府接受县监察委的调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问题。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甲退缴了个人所得,并向对象户追回赃款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拨付单等书证;2.李某甲、李某乙、肖某甲、肖某乙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严会鲜的证言;4.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伙同严会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数额较大且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甲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益欢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卷宗肆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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