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91989********,汉族,大学文化,昆明**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住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贪污罪,经昆明市监察委员会批准,2018年5月23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18年8月16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17日将案件报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9月21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2018年11月5日本院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石林彝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12月5日补查重报;2019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侦查,石林彝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2月18日补查重报。于2018年10月21日、2019年1月5日、2019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现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委托昆明**有限公司对涉及房屋的面积进行测绘,被告人肖某某作为公司员工,在实施和负责测绘工作过程中,与其他测绘人员、社区干部(兼任拆迁工作队员)和拆迁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从事测绘工作职务便利、社区干部担任拆迁工作队人员职务便利和拆迁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合谋虚报被拆迁户的房屋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
(一)肖某某伙同田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虚报陈某某及其亲属房屋的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100万余元。
(二)肖某某伙同田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徐某某(已死亡)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徐某某亲属房屋的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105万元。
(三)肖某某伙同李某甲(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虚报王某甲父亲王某乙房屋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20万余元。
(四)肖某某伙同陈某甲(另案处理)、朱某乙(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虚报朱某乙亲属房屋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46万余元。
(五)肖某某伙同李某丙(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虚报李某丙及其亲属房屋的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744218.2元;虚报被拆迁户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家房屋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747419余元。
(六)肖某某伙同王某丁(另案处理)、陈某乙(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虚报陈某乙及其亲属房屋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3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函、立案决定书;(2)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文件和关于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的方案、公告;(3)人员任职及职责情况;(4)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委托合同;(5)银行交易明细;(6)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的财务凭证;(7)户口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陈某乙、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张某某、苏某某、李某丁、陈某丙、邓某某、陈某丁、孙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另案处理的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田某某、李某乙、苏某甲、苏某乙、王某某丁、朱某甲、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据:(1)到案经过;(2)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清单;(3)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房屋面积骗取国家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瑞芳
2019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石林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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