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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赌博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二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肖某甲,绰号“**”,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农,住湖北省崇阳县**镇**村**。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4月4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7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初至6月8日期间,被告人肖某甲伙同肖某乙、孙某某、郭某某、姚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纠集徐某某、舒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临安区锦北街道金马村孙家坞10号、锦城街道新溪村狮子山庄旁、玲珑街道双源村一民房等地,组织赌博人员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60余场,每场参赌30余人,共计抽头获利3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肖某甲系赌场组织者,参与全部场次,个人非法获利7万余元。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肖某甲系主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有坦白情节,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晶晶

(院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被羁押在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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