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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走私毒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因走私、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肖某某将其在缅甸务工期间以人民币200元的购得的疑似毒品“冰毒”通过随身藏匿的方式,从缅甸与云南省间的打洛口岸未向海关申报,走私入境。

入境后肖某某将毒品带到深圳,于2019年11月15日,与假扮买家的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万丰所民警何某某及知情人刘某某约好在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南洞新村73号604房买卖毒品,何某某支付购买毒品的人民币870元给肖某某,得到肖某某走私入境的0.33克疑似毒品“冰毒”;11月21日,上述人员在宝安区新桥街道南洞新村73号604房再次交易,肖某某卖出剩余的2.07克毒品并收取毒资人民币8800元,随即被伏击的警察当场抓获。两次交易的毒品被缴获,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出入境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等;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称量、取样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从境外走私毒品甲基苯丙胺2.4克入境并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洪民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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