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汉族,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54********,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榆中人,家住榆中县**镇**村**社**号,农民。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榆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2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榆中县**镇**村**社酒后欲驾车将其母亲拉往兰州,其妹夫郭某某劝阻时两人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两人从高约6米的土坎上坠落并不同程度受伤,郭某某于2020年2月18日凌晨4时许死亡,后经榆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因颅脑损伤死亡,肖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因疏忽大意,忽视相互厮打行为可能坠落的危险性,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若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降低20%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雪燕
检察官助理:张 伟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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