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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运输毒品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38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佤族,48岁,文盲,家住缅甸佤邦绍帕区**惹(以上情况均系自报),国籍不明。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移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收案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受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10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肖某某携带毒品从沧源佤族自治县乘坐一辆车牌号为云******的出租车准备前往耿马自治县,当日12时30分许,途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回珠桥时被临沧边境管理支队机动二中队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携带的迷彩服外套左边衣兜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袋,净重98.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羽绒服等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及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意见等;

6检查、提取、扣押等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寿娟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

2查获的毒品现存于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

3侦查卷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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