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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38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建湖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25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肖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于2016年7月16日上午,在常熟市**特种钢有限公司耐磨材料分厂中棒车间,安排工人祁某某、许某某进行起重机维修作业时,因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隔离区域,未制止员工不佩戴防护措施即高空作业,期间张某某驾驶的吊装钢棒起重机与正在安装维修的起重机相撞,致被害人祁某某(男,殁年46周岁)从起重机上坠落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祁某某系高坠致颅脑外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梅李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相关单位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肖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调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许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玲燕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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