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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重婚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乡**村**号,居住该地。因涉嫌犯有重婚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2019年12月26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重婚罪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委托侦查机关告知被害人(无法联系到)、或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肖某某在2008年间与前夫曹某某登记结婚,2012年3月被告人肖某某提起与曹某某的离婚诉请,定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判决肖某某、曹某某不准离婚。2013年1月14日,定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肖某某与曹某某离婚,曹某某上诉。2013年5月31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被告人肖某某在曹某某婚姻关系续存期间, 2011在安新某鞋厂打工其与现任丈夫李某甲相识并产生感情,2012年初肖某某怀孕并于2012年12月20日产下一男婴,取名李某乙,住院一周左右后出院。2013年初,被告人肖某某带孩子到李某甲家以夫妻名义居住、生活。2013年9月4日肖某某与李某甲办理登记结婚手续。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在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出生医学证明、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杨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 

检察官助理:荆延青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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