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梓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30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邛崃市**镇**食品批发中心,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梓潼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临邛镇派出所取保候审;经梓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临邛镇派出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20年8月19日被邛崃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在家。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肖某某从“**食品经营部”购买标有180厂、132厂、66厂共计价值人民币483000元牛肉对外销售。经鉴定:180厂、132厂、66厂系印度厂商,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符合评估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内企业,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肉类生产厂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销售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印度牛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梓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伟
叶林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联系电话:13540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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