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渝中区**号**栋**。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2月1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肖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菜园坝美鑫商贸小商品市场底厅85号店铺内销售假冒的日化用品。2019年11月12日,民警接到举报后在该门市内将被告人肖某某捉获,并在肖某某租赁的菜园坝金利缘商场7-21和8-14号仓库内查获大量尚未销售的带有“飘柔”、“海飞丝”、“力士”、“清扬”、“立白”、“奥妙”、“汰渍”、“舒肤佳”、“玉兰油”、“佳洁士”等商标标识的洗发水、沐浴露、洗衣粉、香皂、牙膏等日化用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95389元。经鉴定,前述查获的日化用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
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日化用品照片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注册商标资料、委托打假的相关授权材料、扣押清单、价格证明等书证;
3.证人肖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等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指认作案现场记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肖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姗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3册,补充材料147篇;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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