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二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11969********,汉族,大专文化,赤壁市**船舶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咸宁市咸安区**巷**号,住赤壁市**路**小区。因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19年 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退回赤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肖某某在担任赤壁市**船舶有限公司会计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甲(另案处理)的指使,将公司部分收入及支出不入账建立账外账目,逃避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期间,刘某甲要求被告人肖某某将账外账目保管好,不要让相关职能部门发现。2019年3月20日,赤壁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在赤壁市**船舶有限公司、**物流有限公司调查刘某甲、刘某乙等人涉嫌犯罪时,被告人肖某某担心放在办公室的账外账目被发现,于当晚8时许将两箱账外账目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藏匿至刘某甲父母家中,后被刘某甲的母亲杨某某烧毁。经审计,被告人肖某某隐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未在账面反映的金额共计35036861.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完税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叶某某、夏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琼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赤壁市**路**小区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 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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