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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集资诈骗案)_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85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乡**村**村民组。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湖南省双峰县公安局沙塘派出所抓获并于2019年8月6日寄押湖南省双峰县看守所,同年8月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12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移送至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2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肖某某伙同唐某某、郑某某、刘某某、张某己等人以通过“互联网+实体”的形式帮助淮北**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业)销售白酒为由结识解某某(已判刑),后解某某将郑某某等人介绍给**酒业董事长张某戊(已判刑)。郑某某、唐某某等人随后与**酒业的张某戊、解某某及张某丁(已判刑)就运营模式及抽水提成等具体细节进行商谈,确定以**酒业的名义在网络上开设“**家园”互联网平台(网址www.Kouzunjiayuan.com),通过网络宣传、实地考察、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吸引投资者购买公司股权成为“**家园”会员。投资人登录**家园互联网平台后,通过手机验证注册为“**家园”会员,注册成功后需要购买激活码(100元/个)激活账户,所有新会员均可获得**酒业公司赠送的白酒一瓶,会员完善资料后购买排单币(100元/个)进行投资,排单成功后,平台将新会员账户匹配到提现的老会员账户,匹配账户由唐某某、刘某某(已判刑)等人安排他人负责,新会员按照匹配的账户通过支付宝或银行卡将资金冲入老会员账户内。会员每单投资金额为2000-20000元不等,每月可投两轮,每轮利息15%-20%不等。第一轮投资结束后,会员必须进行第二轮投资并冲入投资金额的10%,方可将第一轮本息提现。会员可以继续推荐其他投资人成为会员,并以发展会员的投资额按比例提成。随后,郑某某等人在淮北**广场租赁办公场所,组建“**家园”运营中心,下设运营团队,运营团队向全国宣传**家园网站,发展会员投资。**酒业张某戊、解某某、张某丁等人负责配合运营中心人员虚假宣传公司实力,并带领来淮会员参观考察公司。

2017年年初,唐某某找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某某(已判刑),商谈通过郭某某设计开发“**众筹”(后更名为**家园)网络平台,郭某某按照唐某某的要求,设计开发**家园网络平台,设计该平台的资金匹配方式为会员新进入平台的资金匹配到提现会员的账户内,且可以通过后台手工匹配,控制进入平台的资金流向。为防止会员第一轮投资结束后提现离场,该平台在开发时加入会员提现必须进行下一轮投资,且投资金额不低于第一轮投资额。2017年5月1日,郭某某将开发的**家园网络平台及后台网址、管理员账户、密码等交给唐某某,平台于5月2日开始运行。被告人唐某某负责**家园网络平台的后台维护及运营程序的修改,具体由郭某某实施,该公司产品经理被告人庄某乙(已判刑)协助郭某某注册**家园网站及租赁**家园服务器。**家园网络平台运行期间由**科技有限公司郭某某、庄某乙等人运营维护。

肖某某、张某己等人负责**家园网络平台的宣传、发展会员。会员进入**家园的资金,由唐某某等人安排人员进行人工手动匹配,运营中心的管理人员每人提供若干专门用于抽水的支付宝账户,会员资金匹配到抽水账户后,抽水额按照**酒业提成35%,运营中心提成65%进行分配。肖某某、唐某某、郑某某、张某戊、解某某、张某己、刘某某、张某丁等人均参与平台资金的抽水提成。2017年7月11日,**家园平台资金链断裂,唐某某指使郭某某关闭平台并将平台内的会员信息及投资数据删除,郭某某按照唐某某的要求将平台关闭并删除投资数据。郭某某设计开发及维护**家园网络平台收取唐某某36.75万元的费用。

**家园互联网平台于2017年5月2日开始运营,2017年7月11日平台关闭。至案发,**家园互联网平台发展注册会员8千余人,涉及全国31个省市,涉案金额4999万余元,损失金额315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支付宝开户及交易明细、浙商网商银行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冻结财产通知书、冻结及暂扣款汇总表、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现金流水账、网站备案单、服务器和项目维护费用、网站维护合同、系统防护合同、黑客攻击材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蒋某某、祁某某、李某甲、张某甲、李某乙、禹某某、李某丙、张某乙、李某丁、杨某甲、李某戊、杨某乙、庄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丙、吴某某、莫某某、丁某某、冯某某等人的陈述张某丁、郭某某、庄某乙的供述;

5.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搜查、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爱荣

二〇二〇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及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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