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案)_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19〕34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住江苏省泗洪县**镇**村**组** 号,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8年9月6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下半年,被告人肖某某承包崇阳县**采石场采石工程后,于2017年6月间,先后两次向万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共计约1000公斤爆炸物,均用于**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庞某甲、庞某乙、万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勇

2019年1225

附:

1. 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886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