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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0522198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镇**社区居委会**街**号**栋**单元**号,现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山庄**栋**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9年09月1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份,被告人肖某某通过淘宝网从上线许军处购买射钉枪免顶改版活塞筒五件套等枪支配件,涉嫌改装射钉枪,非法制造火药动力枪支。 2019年8月25日肖某某非法购买的枪支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 肖某某涉案枪支1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增录

检察官助理:闫博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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