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3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区**栋**(户籍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案,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区**栋**家中,使用电焊机将射钉器、钢管等配件组装成枪支一支。2020年6月22日,公安民警将上述枪支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具备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且适用缓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 艳
检察官助理:陈华路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的联系电话:1380278****。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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