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春季,被告人肖某某在洮南市**乡**村一社南侧自己承包的草原内非法开垦草原,改变土地用途种植玉米,经洮南市畜牧局草原站测量种植玉米面积为102.87亩,现已还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陈某甲、赵某某、陈某乙、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草原,改变草原用途,造成草原植被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宇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已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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