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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81963********,汉族,初中文化,**石灰厂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村**组,住江永县**部。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8年6月29日被新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田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7月19日被新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9月2日、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在未取得林业部门审批手续情况下,其经营的新田县**石灰厂在新田县枧头镇彭梓城村花塘山场,采用爆破的方式,使用挖掘机等施工机械剥离地表植被,破坏林地开采石矿,现场原有地貌已经完全改变,原有植被已被严重毁坏。经鉴定,肖某某在新田县枧头镇彭梓城村花塘砠山场采石过程中,使用林地面积为1.3公顷(19.5亩),其原有地貌已完全改变,原有植被已被完全毁坏;经查阅公益林规划档案,未被区划为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为非公益林地。

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肖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彭某甲、彭某乙、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占用林地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雪皑

2019年11月13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讯问光碟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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