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90011974********,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福建**职工,中共党员,户籍地址福建省永安市**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福建省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审查批准,次日被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在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针对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组织民间标会13份,为单会金额人民币1000-2000元的上标会,参会人次47人次至59人次不等。2020年5月份,被告人肖某某因部分参会人员未继续填会、自身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其组织的民间标会倒会。经永安市专项整治民间标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被告人肖某某组织的13份民间标会的涉案金额已达人民币2434.3万元,造成47名参会人员损失共计人民币485.336856万元。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到永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流水、互助会会单、肖某某组织民间标会涉案金额统计表、参与肖某某组织民间标会会员损失统计表及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项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等47人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志菁
检察官助理:王 琳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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