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51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8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将乐县**镇**巷**号。2018年11月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任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本市天河区**路**号**层自编**)市场运营经理,以投资超市、酒楼加入公司会员为由,承诺以年化率24%-30%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并通过发放《会员证书》的方式,骗取70余名投资人投资款。经审计,被告人肖某某共非法吸收郭某某等多名投资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7677986元。
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肖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会员证书》、收据、银监会复函等物证、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的证言;
3、投资人郭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审计材料等鉴定意见;
6、辨认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有关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储颖超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补充侦查卷共6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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