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7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4月16日,曲阳县**镇**村宋某某(在逃)伙同曲阳县**镇**村注册成立曲阳县宝坤投资有限公司,后宋某某、孟某某伙同曲阳县恒州镇杨某某以该公司的名义吸收附近村民存款。自2015年4月份,宋某某安排被告人肖某某到其公司负责办理存、取款及倒存折等业务。截止2019年12月,曲阳县公安局接到报案17人次,合计1841600元存款不能兑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敏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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