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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一部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肖某某,别名“**”,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2198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镇**村**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栋**房。2019年09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邓雅丽,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查明:

2014年4月,被告人肖某某投入50000元人民币与彭某某(已判刑)、赵某某(已判刑)、陈某某(已判刑)一起建立“全民公益爱心平台”。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宣传,该平台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吸引社会公众交款成为会员。高额回报是以“爱心币”的形式派发给会员,会员要将爱心币转化为现金就必须不断发展新会员,用新会员交纳的资金兑换自己获利的爱心币。同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发展事主熊某某、金某某、王某某、徐某某成为该平台会员并缴纳“投资款”。

2015年1月23日,彭某某将熊某某的“投资款”退还。

2019年10月5日至17日,被告人肖某某家属分别向事主金某某、王某某、徐某某退赔60000元、77000元、40000元人民币,并取得了事主金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对被告人肖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经过、户籍资料、银行流水明细、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肖某某及同案犯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与他人结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伟明

2019年12月11日

附:1、案卷证据材料及卷宗叁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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