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被害人廖某甲被传销人员杨某某(另案处理)以“找工作”名义骗至湖南省衡阳市一传销窝点,后被传销组织转移至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一传销窝点。2019年8月30日,廖某甲再次被传销组织转移至韶关市武江区**村**号**房。**房是由“王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肖某某共同负责看管,共同限制廖某甲自由外出及手机使用,具体表现为:
被害人廖某甲不能自由出入**房。“王某某”负责掌管房门钥匙,“王某某”不在则由被告人肖某某负责房门的开关,廖某甲出入出租屋必须向“王某某”或肖某某申请,申请得到批准后,再由肖某某陪同一起出去。另肖某某每天都坐在离房门最近的地方,防止廖某甲自由出入出租屋。
被害人廖某甲不能自由使用手机与外界联系。白天,廖某甲的手机只能放在桌子上,不允许自由查看手机,而被告人肖某某则随时查看廖某甲的手机,并限制廖某甲告知外界其现实情况;晚上,廖某甲的手机则交由“王某某”管理。廖某甲使用手机打电话必须向“王某某”或肖某某申请,申请得到批准后,再由肖某某或其安排出租屋内其他人在旁监听。
被害人廖某甲伺机向其同学张某某求救,张某某联系廖某甲的伯伯廖某乙,廖某乙得知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2019年9月14日,廖某甲被公安人员解救出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罗某某、徐某某、庞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6.勘验笔录;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方 洁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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