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87********,汉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8月9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8月13日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6日,马某某(已判决)因与被害人陈某某有经济纠纷,以商谈还款为由将陈某某邀约至昆明市盘龙区**小区**路**茶室内,被告人肖某某等人受陈某某(另案处理)安排,与马某某共同在茶室和白塔路一家桑拿室内限制被害人陈某某人身自由,期间索要得现金人民币五万元。至2015年5月30日,被害人陈某某写下还款承诺书后才得以离开。
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肖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肖某某、马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 芳
2020年2月11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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