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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二部刑诉〔2019〕75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组**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县**镇**村**组**号)。因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于2015年9月2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2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因工程项目急需资金,遂联系他人融资。2015年7月13日,韩某某经朋友介绍,与肖某某联系融资业务,并按照与肖某某的约定,在湖北省武当山**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官山**支行存入5002000元的定期存款。后因肖某某未按照约定向韩某某支付利息,韩某某担心被骗,遂决定到十堰市**路**广场楼下的湖北十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将该笔存款转出。

同日16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得知韩某某准备将该笔存款转走时,认为自己被骗,遂邀约温某甲温某乙(均已判决)等人赶到湖北十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找到韩某某并阻止其转账,后将韩挟持至十堰市郧阳区**镇**村,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逼迫韩某某退还预付给中介方的10万元手续费,并搜走韩某某的随身物品。后经公安机关告知后,于当日23时许将韩某某送至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朝阳路派出所路口后离开。期间,非法限制韩某某人身自由达七个多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指使他人使用暴力方法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昌琼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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