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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源市******组。曾因犯抢劫罪,2013年8月2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8年5月2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该局转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彭某某(另案处理)的妻子韦某某和陈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8年5月27日15时许,彭某某采取殴打、威胁的手段,逼迫韦某某约陈某某到株洲市一宾馆**酒店1105房间开房,同日16时许,彭某某伙同被告人肖某某及郭某某、龚某某(均已判刑)三人在该宾馆1105房间内对陈某某实施殴打,并胁迫陈某某到彭某某的轿车上(车牌KC****),控制陈某某的手机并将陈某某夹在后排座椅中间,将陈某某带至涟源市杨市镇利新社区“兵哥厨房”饭店。在饭店等餐时,陈某某借故上厕所,在厕所里将自己划伤后逃出饭店自救。当陈某某跑到一中巴车门口时,彭某某追上来殴打陈某某并把陈某某从中巴车门口拽下来,又伙同肖某某、郭某某、龚某某三人继续对陈某某进行控制,强行将陈某某往彭某某车上塞。2018年5月27日18时31分,彭某某报警称发生纠纷,民警赶到现场后将陈某某解救,并将被告人肖某某与彭某某等人抓获。肖某某等人非法控制陈某某二个多小时。

2018年5月28日,彭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医药费等共计5000元,陈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体检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疾病诊断证明、谅解书、收条、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证人韦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肖某某及同案人彭某某、郭某某、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娟

2019221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115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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