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8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乡**村**组,现住新田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6年11月16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9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6日,新田县公安局民警在辖区走访调查时,发现新田县**乡**村村民被告人肖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线索,公安民警于当日在肖某某家中搜出2支鸟铳。2016年11月18日,新田县公安局将搜查出的鸟铳送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物证1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肖某某经民警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检查笔录;4.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雪皑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侦查卷宗电子光碟1张。
3.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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